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小,561,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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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5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黃志湧
兼訴訟代理人 黃小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9日下午15時,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調閱公示催告卷宗以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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