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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周書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5 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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