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69號
原 告 勁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財
訴訟代理人 白景同
被 告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訴訟代理人 柯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柯清山,應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於法院(並檢附繕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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