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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69號
原 告 勁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財
訴訟代理人 白景同
被 告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訴訟代理人 柯竹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柯清山為被告德威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傅錦憲,嗣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7年11月2日變更為柯清山,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1頁)。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因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法定代理人柯清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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