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小,95,2019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9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林義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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