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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010號
原 告 詹涵雯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郭星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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