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簡,1223,202009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2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王瑞英
涂慧誠
連浩瑋
被 告 林陳素春
陳盛雄


謝雪娟

王慧芯

王慧琪

王怡伶

王志熙

王榮祿
王美珠

王美瑤
賴寶玉
馮秀英
賴秀卿
張文瓊

張金玉


張慶順
張家豐
張慶發


游淇文
游詠棋
游鎔駿
陳平和
李政倫
李政軒
李政鴻


法定代理人 李易原

被 告 張勲雄

王張明珠


鄭徵智
鄭徵彬
鄭麗卿
鄭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1號被代位人「許雪梅」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雪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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