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2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王瑞英
涂慧誠
連浩瑋
被 告 林陳素春
陳盛雄
謝雪娟
王慧芯
王慧琪
王怡伶
王志熙
王榮祿
王美珠
王美瑤
賴寶玉
馮秀英
賴秀卿
張文瓊
張金玉
張慶順
張家豐
張慶發
游淇文
游詠棋
游鎔駿
陳平和
李政倫
李政軒
李政鴻
法定代理人 李易原
被 告 張勲雄
王張明珠
鄭徵智
鄭徵彬
鄭麗卿
鄭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1號被代位人「許雪梅」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雪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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