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台華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台華與被上訴人即詩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454,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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