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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2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陳政宗 原住新北市○○區○○路0巷0號3樓
陳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原告主張:被告陳政宗(契約訂立時為未成年人)於民國100年8月19日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其偉代為向伊申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契約(下稱系爭貸款契約),並以陳其偉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依每學期學費申請撥款,至105年2月19日止共計撥款為新臺幣(下同)13萬1238元。
依系爭貸款契約第4條及第5條約定,陳政宗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應畢業年月為106年6月)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並依年息1.15%計息,本利攤還。
若未依約清償,經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催收款之日起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即4.16%計算;
並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利率20%加計違約金。
陳政宗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所欠貸款13萬1238元視同全部到期,除應清償本金13萬1238元,並應加計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陳其偉為系爭貸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與陳政宗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爰依系爭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萬12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為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貸款契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帳卡明細表及放款利率查詢為證(見本院卷證第4頁至第17頁),且被告並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為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系爭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萬12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原告得為假執行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編│計息本金(│利息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
│號│新臺幣) │ │ │
│ │ │ │ │
│ │ │ │ │
├─┼─────┼──────────────┼───────────────┤
│一│2萬178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日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 │ │ │
│ │ ├──────────────┼───────────────┤
│ │ │自108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年1月31日│
│ │ │週年利率4.16%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 │ │ │
│ │ ├──────────────┼───────────────┤
│ │ │ │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二│2萬178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日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 │ │ │
│ │ ├──────────────┼───────────────┤
│ │ │自108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年1月31日│
│ │ │週年利率4.16%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 │ │ │
│ │ ├──────────────┼───────────────┤
│ │ │ │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三│2萬5663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日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 │ │ │
│ │ ├──────────────┼───────────────┤
│ │ │自108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年1月31日│
│ │ │週年利率4.16%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 │ │ │
│ │ ├──────────────┼───────────────┤
│ │ │ │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四│2萬5163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日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 │ │ │
│ │ ├──────────────┼───────────────┤
│ │ │自108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年1月31日│
│ │ │週年利率4.16%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 │ │ │
│ │ ├──────────────┼───────────────┤
│ │ │ │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五│2萬1913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日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 │ │ │
│ │ ├──────────────┼───────────────┤
│ │ │自108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年1月31日│
│ │ │週年利率4.16%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 ├──────────────┼───────────────┤
│ │ │ │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六│1萬8143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日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 │ │ │
│ │ ├──────────────┼───────────────┤
│ │ │自108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年1月31日│
│ │ │週年利率4.16%計算。 │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算。 │
│ │ │ │ │
│ │ ├──────────────┼───────────────┤
│ │ │ │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 │ │ │
├─┴─────┴──────────────┴───────────────┤
│本金合計:13萬1238元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 元
合 計 1,4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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