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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40號
原 告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繳足裁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聲明係拆除排風口設備屬排除侵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
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50,0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日前所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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