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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榮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100元(計算式:159,700元-26,600元=13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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