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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曾素雲
李文雄
李青忠
周圳重
吳佳憲
盧美惠
廖寶蓮
莊欣璋
莊舒涵
莊良竹
廖秋月
鄒恬瑋
鄒芳峻
廖黃鶯
謝秀如
黃政偉
張巧玲
黃崧恩
黃筠旆
黃崇吉
鄭莉茹
廖俊達
廖佩玲
鄭莉珠
戴胤宸
洪武義
蔡麗鈴
黃靜怡
戴菀宣
朱姿寧
朱育佳
朱俊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月娥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金額各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單位:新臺幣)
┌────┬──────┬──────┬─────┬──────┐
│原 告 │A合會 │B合會 │訴訟標的金│應合併徵 │
│ │訴訟標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額總計 │第一審裁判費│
├────┼──────┼──────┼─────┼──────┤
│曾素雲 │6,333元*25 │ 20,000元*5 │258,325元 │ 2,760元 │
│ │=158,325元 │ =100,000元 │ │ │
├────┼──────┼──────┼─────┼──────┤
│李文雄 │6,333元*25 │ 20,000元*5 │258,325元 │ 2,760元 │
│ │=158,325元 │ =100,000元 │ │ │
├────┼──────┼──────┼─────┼──────┤
│李青忠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周圳重 │6,333元*25 │ 20,000元*5 │258,325元 │ 2,760元 │
│ │=158,325元 │ =100,000元 │ │ │
├────┼──────┼──────┼─────┼──────┤
│吳佳憲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盧美惠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廖寶蓮 │6,333元*25 │ 20,000元*5 │258,325元 │ 2,760元 │
│ │=158,325元 │ =100,000元 │ │ │
├────┼──────┼──────┼─────┼──────┤
│莊欣彰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莊舒涵 │12,666元*25 │ │316,650元 │ 3,420元 │
│ │=316,650元 │ │ │ │
│ │ │ │ │ │
├────┼──────┼──────┼─────┼──────┤
│莊良竹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廖秋月 │12,666元*25 │ 20,000元*5 │416,650元 │ 4,520元 │
│ │=316,650元 │ =100,000元 │ │ │
│ │ │ │ │ │
├────┼──────┼──────┼─────┼──────┤
│鄒恬瑋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鄒芳峻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廖黃鶯 │6,333元*25 │ 20,000元*5 │258,325元 │ 2,760元 │
│ │=158,325元 │ =100,000元 │ │ │
├────┼──────┼──────┼─────┼──────┤
│謝秀如 │12,666元*25 │ 20,000元*5 │416,650元 │ 4,520元 │
│(小菁)│=316,650元 │ =100,000元 │ │ │
│ │ │ │ │ │
├────┼──────┼──────┼─────┼──────┤
│黃政瑋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張巧玲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黃崧恩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黃筠旆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廖俊達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廖佩玲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黃崇吉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鄭莉茹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鄭莉珠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戴胤宸 │6,333元*25 │ │158,325元 │ 1,660元 │
│ │=158,325元 │ │ │ │
├────┼──────┼──────┼─────┼──────┤
│洪武義 │12,666元*25 │ 20,000元*5 │416,650元 │ 4,520元 │
│ │=316,650元 │ =100,000元 │ │ │
│ │ │ │ │ │
├────┼──────┼──────┼─────┼──────┤
│蔡麗玲 │ │ 20,000元*5 │100,000元 │ 1,000元 │
│ │ │ =100,000元 │ │ │
├────┼──────┼──────┼─────┼──────┤
│黃靜怡 │ │ 20,000元*5 │100,000元 │ 1,000元 │
│ │ │ =100,000元 │ │ │
├────┼──────┼──────┼─────┼──────┤
│戴菀宣 │ │ 20,000元*5 │100,000元 │ 1,000元 │
│ │ │ =100,000元 │ │ │
├────┼──────┼──────┼─────┼──────┤
│朱姿寧 │ │ 20,000元*5 │100,000元 │ 1,000元 │
│ │ │ =100,000元 │ │ │
├────┼──────┼──────┼─────┼──────┤
│朱育佳 │ │ 20,000元*5 │100,000元 │ 1,000元 │
│ │ │ =100,000元 │ │ │
├────┼──────┼──────┼─────┼──────┤
│朱俊瑜 │ │ 20,000元*5 │100,000元 │ 1,000元 │
│ │ │ =10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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