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補,232,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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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昶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3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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