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補,244,2019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簡新又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歆霓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90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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