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補,411,2019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11號
原 告 張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會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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