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57號
原 告 林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權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