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補,85,2019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85號
原 告 李宥康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新店駕駛訓練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1,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1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