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司補,175,2020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鄭雅竹
代 理 人 蕭聖澄律師
相 對 人 辜正明
相 對 人 魏佳芳
相 對 人 辜宗
相 對 人 辜全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確認土地分管契約範圍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96,675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