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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趙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素姬間露台完整修繕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伍拾元整,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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