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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吳祥億
相 對 人 王淑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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