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司補,95,2020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蔡金爐

相 對 人 孫連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連昇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0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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