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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聰明、陳聰德、陳豐翼等3人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聰明對伊負有債務,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又其目前繼承位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共有物)尚未分割,為公同共有狀態,致伊無從依拍賣系爭共有物,為此請求代位分割系爭共有物,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將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寄送相對人陳聰德、陳豐翼等2人戶籍址及聲請人陳報之陳聰明地址(其戶籍址為南港區戶政事務所)。
上開繕本,陳聰德業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由本人親收;
陳聰明、陳豐翼等2人,於110年1月4日送達並寄存於轄區派出所,依法已於同年1月14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惟陳聰明等3人迄未對聲請人之調解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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