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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梁俧偉
相 對 人 梁志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梁俧偉積欠債務未清償,竟拋棄繼承權並將本得繼承之不動產登記予其他繼承人梁志潔,復又於該不動產辦理以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為內容且以梁俧偉為權利人之預告登記,顯係為規避債務避免強制執行,為請求梁志潔塗銷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以繼承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及351建號不動產返還予梁俧偉,爰聲請調解等語。
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於109年3月6日送達並寄存於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已於3月16日生送達效力,惟梁俧偉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梁志潔則具狀表明不願進行調解,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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