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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秋美等間聲請代位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秋美對伊負有債務,而其戶籍址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為相對人陳瑤慈。
又陳瑤慈為王秋美之女兒。
查系爭不動產係相對人王秋櫻於民國103年7月間買受後,旋即於同月辦理贈與登記予陳瑤慈。
又查,王秋櫻係王秋美之親屬,於王秋美買受系爭不動產之時恐遭執行,由王秋櫻出名登記後,旋即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女兒陳瑤慈名下。
故陳瑤慈僅借名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王秋美仍為實際所有權人。
伊為保全債權,為此請求代位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回復登記予王秋美所有,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將民事調解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業於109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陳瑤慈、王秋櫻等2人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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