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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智暉、曹若榆等2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智暉對伊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又其被繼承人吳恒桐遺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吳智暉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唯恐繼承系爭遺產後遭伊追索,而將系爭遺產無償或有償登記於相對人曹若榆名下,為此請求撤銷系爭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並登記為吳智暉、曹若榆等2人分別共有,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將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寄送吳智暉、曹若榆等2人戶籍址。
上開繕本均於民國109年7月27日由本人親收及其子代收,依法已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惟吳智暉、曹若榆等2人迄未對聲請人之調解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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