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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劉昌瑩
劉炳睿
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劉炳睿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竟將自劉林貞妹繼承所得不動產無償登記予其他繼承人劉昌瑩、劉○○,嗣後又將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為請求劉昌瑩、劉○○就出售不產所得價金於劉炳睿應繼分份為內返還予劉炳睿,並由聲請人代為受領,爰聲請調解等語。
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其中劉炳瑩未能送達,劉炳睿則於收受後具狀表明無調解意願,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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