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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雅溱、朱鵬霖等2人間聲請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朱渭南對伊負有債務,屢經催收無果,然其唯恐自身債務致財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故於購置坐落於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同段477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時,借名登記於其子即相對人朱鵬霖名下,為此請求代位塗銷系爭不動產買賣登記並返還登記於相對人王雅溱(即朱渭南之繼承人)名下,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朱鵬霖業於民國105年8月16日出境,並於107年9月5日為遷出國外之註記,顯無法送達,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考量本件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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