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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邱紹源
相 對 人 陳冠佑
法定代理人 陳慶南
法定代理人 潘氏孝草
相 對 人 蘇壬佑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法定代理人 何金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應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100,970元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9年9月29日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且於同年109年10月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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