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小,1369,2020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369號
原 告 張鈞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存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存戶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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