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67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童政宏
被 告 蕭譜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5日下午4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58,940元之計算方法及證明(原告起訴狀之估價單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