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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劉佩金
被 告 林佶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2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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