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小,256,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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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25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 告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附表:
┌─┬────┬─────┬───────────────────┐
│編│  項目  │ 債權本金 │           利息                       │
│號│        │(新臺幣)├───┬───────────────┤
│  │        │          │ 利率 │      起迄日                  │
├─┼────┼─────┼───┼───────────────┤
│1 │信用卡  │53,938元  │20%   │自民國96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
│  │        │          │      │8月31日止                     │
│  │        │          ├───┼───────────────┤
│  │        │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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