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小,353,2020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35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被 告 江育勝 籍設臺北○○○○○○○○○ (應送達住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附表:
編號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起迄日 1 信用卡 79,866元 15% 自民國10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