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6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 告 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院撤回本件訴訟,有原告之民事撤回暨退還裁判費聲請狀在卷可據,依上開規定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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