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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785號
原 告 李莫華
被 告 吳亞倫
鄭亦君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瑜
追加被告 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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