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小,875,202011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璐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寬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