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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再興春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美鳳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忠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7日下午4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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