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一統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欣原
被 告 昶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軒
被 告 昶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妙玲
被 告 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霖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12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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