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劉國鈴
訴訟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追加被告邱緯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