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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王蜜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宜憲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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