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40號
原 告 陳建璋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周正芬
温捷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五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確認有無持有原告與伊加伊公司就兩性課程所簽訂相關文件資料,如有,請於5日內提出,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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