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簡,467,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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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4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被 告 王世強(已死亡)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強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王世強與卞玉妹連帶清償借款事件,被告王世強已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被告王世強既於起訴前死亡,應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就被告王世強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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