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514號
原 告 羅弘淼
被 告 袁孝弘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