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簡,542,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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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勵菁

送達代收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承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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