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簡,586,2020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586號
原 告 陳美娟


被 告 楊翔雲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翔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44,00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扣除已繳1,330元,尚應補繳45,705元。
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訴訟標價額之計算
編號 訴 訟 標 的 價額/金額(新台幣) 1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標示黃色部分之面積約2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左列土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09年1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單價172,000元×占用土地面積27平方公尺=4,644,000元。
2 被告應給付原告129,5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09年3月16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2,115元。
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 合計 4,644,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