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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詠緯
王紹哲
王紹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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