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滄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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