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稚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慧卿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交易價金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美金14,89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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