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簡,884,20201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884號
原 告 廖商惟
被 告 大漢微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敏
訴訟代理人 鍾騰崙
被 告 陳寶順(即葉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珮潔(即葉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禾嘉(即葉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董桂花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寶順、陳珮潔、陳禾嘉為被告葉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葉明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9 年7 月1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又被告葉明之繼承人為陳寶順、陳珮潔、陳禾嘉,且於繼承開始後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在卷足憑,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