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簡,918,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9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國棟
謝翰儀
被 告 臧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院撤回本件訴訟,有原告之民事撤回狀(起訴)在卷可據,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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